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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」之規定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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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會委員設置五人,教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人事管理員為當然委員外,其 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,指定一人為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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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前項委員,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。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任期,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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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並恪遵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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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並於考核未定前,應嚴守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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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對於本身之考核,應行迴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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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考核時應本著公平正義之客觀原則,妥慎辦理。 |
五、人事管理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,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,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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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會會議時,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為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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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、本會依下列之規定執行初核: |
| (一)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。 |
| (二)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: |
| 1.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。 |
| 2.審查受考核人勤惰資料。 |
| 3.審查受考核人品德生活紀錄。 |
| 4.審查受考核人之獎懲。 |
| (三)其他應行考核事項。 |
| 八、本會初核時,應置備紀錄,記載事項如下: |
| (一)考核委員會名單。 |
| (二)出席委員姓名。 |
| (三)受考核人數。 |
| (四)決議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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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校長對本會初核之結果有不同意見時,應交回復議,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變更之,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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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各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經核備後,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,收考人對於考核考 列結果如有異議,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三十日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,向各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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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本要點之規定如有牴觸與未善之處,仍以「公立學校教職員考核辦法」之相關規定為主並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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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二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,俟校長核定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