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那瑪夏區民生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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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 - 考核委員會

壹、設置要點
一、依據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」之規定訂之。

二、本會委員設置五人,教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人事管理員為當然委員外,其 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,指定一人為主席。

三、前項委員,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。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任期,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
四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並恪遵下列事項:
(一)並於考核未定前,應嚴守秘密。
(二)對於本身之考核,應行迴避。
(三)考核時應本著公平正義之客觀原則,妥慎辦理。

五、人事管理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,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,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。

六、本會會議時,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為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
七、本會依下列之規定執行初核:
(一)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。
(二)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:
1.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。
2.審查受考核人勤惰資料。
3.審查受考核人品德生活紀錄。
4.審查受考核人之獎懲。
(三)其他應行考核事項。
八、本會初核時,應置備紀錄,記載事項如下:
(一)考核委員會名單。
(二)出席委員姓名。
(三)受考核人數。
(四)決議事項。

九、校長對本會初核之結果有不同意見時,應交回復議,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變更之,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。

十、各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經核備後,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,收考人對於考核考 列結果如有異議,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三十日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,向各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
十一、本要點之規定如有牴觸與未善之處,仍以「公立學校教職員考核辦法」之相關規定為主並適用之。

十二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,俟校長核定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